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经前款程序,向所在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