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或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或者弃耕撂荒的;

(二)承包的生产设施毁坏或者丢失的;

(三)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缴纳税款、承包金或者未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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