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二)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