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一)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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