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小流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小流域内修建蛙塘应当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流域面积或防洪要求留出行洪河道宽度,不得缩窄河道阻碍行洪,不得改变原河道水流流向。已建成蛙塘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建。废弃的蛙塘由产权者负责恢复河道原貌。主汛期蛙塘必须空塘运行。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