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及放牧、割柴;(二)弃置或排放矿渣、残土、垃圾及堆放杂物;(三)未经批准挖筑蓄水方塘、开渠引水及建拦河棵石坝,淘金、取土、打井及扒拆石笼、丁坝;(四)毁堤开通道口、围垦护堤护岸地;(五)挖筑鱼塘、蛙塘等。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