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一)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抗灾、抢险等特殊原因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二)河道管理单位因整治河道、维修养护堤防和河道工程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三)养护县级以下公路,需从河道采挖砂石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