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二)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