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二)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