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