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发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