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发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