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