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