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