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