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固体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区域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