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环境功能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水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报批。依法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当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