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