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