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环境功能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报批。

依法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当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