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地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重点推进粮食主产区和易旱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并在抗旱项目建设、节水农机补贴、低耗水企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鼓励易旱区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面积、渔业及畜禽养殖种类和规模,限制易旱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