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易旱区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应当重点突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干工程、农村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排除风险隐患,落实抗旱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