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抗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