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发生轻度干旱或中度干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度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塘堰水量,实施河湖联调、湖库联调、河库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兴建蓄水池、水窖;

(三)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

(四)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跨行政区域采取调水、截水等应急措施,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旱情解除后,临时性取水、截水设施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应急措施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