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用水的调度原则,按照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调度的水量、时间、路线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

省管河流、水库及其他蓄水工程的抗旱调水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跨行政区域的抗旱调水,由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有关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