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设立永久性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