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