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用地计划指标,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宅用地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居住情况、建造计划和建房资金等情况;

(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查,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持审核同意文件向区国土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国土房产部门将分配对象、条件、面积等情况送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四)规划部门根据市国土房产部门的批文,按乡村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出具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市国土房产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村民住宅用地予以批复,并发给《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

(六)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复的结果和住宅建设用地分配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市国土房产部门划留的村集体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审批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