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村民因拆户、人口增加或现有住宅用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等原因,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申请使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民属自解放以来未新建住房、腾退侨房以及新旧住宅面积合计每人平均在十平方米以下的,其住宅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给予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