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有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出卖、出租住房的;(二)不合理分户,超前申请用地建房的;(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早婚和违反计划生育的;(四)原住宅建设用地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