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有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住房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申请用地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早婚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四)原住宅建设用地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