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控制,并按年度下达给各区,由各区分解下达到各街道、各村(居)。

对下达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不得串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