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对违法者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其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