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