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特区范围内的原有村庄,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分布、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城市化改造建设。鼓励村民将各自的定额宅基地在服从规划的基础上组合兴建多层集体公寓。开发单位可以出资与村(居)民委员会合作建设,开发单位投资分得的房地产可作为商品房销售,并按规定交纳税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