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规范使用行驶、装卸记录仪,并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二)随车携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统一标志、标识;(三)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