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责任区内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随意倾倒前款规定的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