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有效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行政区域编制镇总体规划;(二)市、县(市)、镇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外的乡和村庄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