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行政区域编制镇总体规划;

(二)市、县(市)、镇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外的乡和村庄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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