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