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