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抄告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单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施工作业的,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