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