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新建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改造。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