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严格保护临海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城相依的台州府城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古城景观的高架桥、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