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岸线、滩涂、海湾、海岛等滨海生态风貌的保护,保持滨海生态自然风貌特色。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筑池养殖和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二)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三)未经审批从事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等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