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环境生态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景观视廊、景点和天际轮廓线。天台山、神仙居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