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岸线、滩涂、海湾、海岛等滨海生态风貌的保护,保持滨海生态自然风貌特色。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池养殖和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未经审批从事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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