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的破旧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