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