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